(2015)茌法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杜某与尉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尉某,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我辖区无存款,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离婚后未在娘家(茌平县乐平铺镇大尉村)居住。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尉春花及其可供执行财产均未在本辖区内。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