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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良、李子君与李子君、王佳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李子君,王佳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526号原告:孙良。委托代理人:林上志,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子君。被告:王佳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与被告李子君、王佳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孙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勤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金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