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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5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肖国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肖国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538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30号,组织机构代码:61816335-4。负责人孔潜发,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锦荣,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菲,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国贤,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肖国贤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国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撤回对被告肖国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吉宁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代理审判员  陈丽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伟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