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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振昌与被上诉人刘火焰、刘火花、刘火星、刘火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昌,刘火焰,刘火花,刘火星,刘火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昌,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月,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火焰,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丽芳,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火花,女,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火星,女,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火光,女,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振昌因与被上诉人刘火焰、刘火花、刘火星、刘火光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中民一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诉讼中,上诉人刘振昌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刘火焰、刘火花、刘火星、刘火光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振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振昌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4714元,减半收取7357元,由上诉人刘振昌负担。审判长  王学正审判员  鲁金焕审判员  申付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