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聂某、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刑初字第0027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2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成某,无业。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2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蒲兆华、被告人聂某、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下旬,被告人成某在为其开设的“树乾手机店”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请被告人聂某为其非法刻制“江苏省灌云县国家税务局”、“连云港市灌云地方税务局”两枚印章,后被告人成某于2015年2月2日下午在灌云县国税局前台使用该两枚印章时被国税局工作人员发现抓获。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聂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下旬,被告人成某在为其开设的“树乾手机店”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请被告人聂某为其非法刻制“江苏省灌云县国家税务局”、“连云港市灌云地方税务局”两枚印章,后被告人成某于2015年2月2日下午在灌云县国税局前台使用该两枚印章时被国税局工作人员发现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王某、朱某的证言,灌云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成某个体工商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文)字[2015]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户口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均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曼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