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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熊漫江、曾永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2306号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石霜北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汉辉,男,28岁,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邵红艳,女,25岁,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熊漫江。被告曾永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漫江、曾永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熊漫江、曾永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70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左凌人民陪审员  杨金人民陪审员  黎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