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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执异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十堰市瑞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东风(十堰)汽车油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异字第2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瑞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山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油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耀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瑞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东风(十堰)汽车油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6日以(2014)鄂十堰中执字第00263-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08)十民二初字第68民事判决的执行。2015年7月3日,瑞诺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应对其债权计算复利,并自2000年10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本院认为,瑞诺公司执行期间向本院提出的请求与其执行异议意见一致,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根据公平原则,依法对瑞诺公司的债权按照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取中间值40%计算逾期罚息,不予计算罚息。故该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十堰市瑞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杨承勇审判员 陈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 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