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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商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山东菏泽华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鼎仕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菏泽华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鼎仕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商初字第354-1号原告山东菏泽华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马庄社区。法定代表人武洪涛,经理。被告常州市鼎仕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禾香路6号。法定代表人许淀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菏泽华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鼎仕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菏泽华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常州市鼎仕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常州市鼎仕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长群审 判 员  闫 敏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