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曾祥祝与XX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曾祥祝,农民。委托代理人肖彬,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祝诉被告XX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祥祝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曾祥祝负担。审判员任逸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