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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章祥与何大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章祥,何大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44号原告:吴章祥。被告:何大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章祥与被告何大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章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章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吴章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悠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