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章祥与何大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章祥,何大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44号原告:吴章祥。被告:何大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章祥与被告何大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章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章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吴章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悠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