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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胡雪保与张贵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保,张贵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923号原告胡雪保,男。委托代理人吴元军,男,桂阳县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张贵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雪保诉被告张贵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雪保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胡雪保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坤人民陪审员  付国泉人民陪审员  卢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董礼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