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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林献与陆剑平、孙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献,陆剑平,孙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张林献,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杨顺海,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磊,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剑平,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孙蔷,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张林献与被告陆剑平、孙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根据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林献的委托代理人陈磊、被告孙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剑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林献诉称,2014年9月6日被告陆剑平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张林献现金28300元,被告张林献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被告张林献向原告借款28300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逾期被告张林献未归还上述借款。因两被告系夫妻,故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8300元,并要求两被告自2014年10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本金28300元的逾期利息损失,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张林献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未应诉。被告孙蔷辩称,本人对被告张林献是否向原告借款28300元不清楚,即使被告张林献向原告借款28300元,也是被告张林献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本人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被告陆剑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兹有陆剑平因生意事项向张林献借款贰万捌仟叁佰元整,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还清,特立此据。借款人:陆剑平”。另查明,被告陆剑平、孙蔷于1989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6日被告陆剑平、孙蔷在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以上事实,除原告张林献、被告孙蔷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张林献提供的借条一张、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被告孙蔷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陆剑平向原告借款28300元,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借贷发生于被告陆剑平与被告孙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孙蔷虽称本案借款系被告陆剑平的个人债务,但又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故本案借款应当按照被告陆剑平、孙蔷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被告陆剑平、孙蔷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8300元,并自2014年10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陆剑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剑平、孙蔷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林献借款本金人民币28300元;二、被告陆剑平、孙蔷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本金人民币283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张林献逾期利息,至28300元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70元,由被告陆剑平、孙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小芳审 判 员  王登戈人民陪审员  朱守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鸿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