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陈建立与王学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陈建立,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被告王学习,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原告陈建立诉被告王学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建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民事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习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立诉称,2012年11月8日,被告收取原告水电工程押金10万元,承诺将尚东国际小区的水电工程发包给原告,但事后被告没有兑现承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水电押金,被告仅在2014年12月份退还3万元,下余7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水电工程押金7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王学习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2年11月8日被告王学习出具的收款条一份,金额10万元。2、证人周某某的自书证明一份。3、证人韩某某的出庭证言一份。以上证据证明:2012年11月8日通过被告王学习的朋友周某某介绍,被告王学习答应把尚东国际小区的水电安装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原告交给被告押金10万元。被告王学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1月8日,被告王学习收取原告陈建立水电工程押金10万元,承诺将尚东国际小区的水电工程发包给原告,但事后被告没有兑现承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水电押金,被告仅在2014年12月份退还3万元,下余7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退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王学习收取原告陈建立水电工程押金10万元后,未能按照其承诺将水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还水电工程押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押金经原告催要,被告已经退还3万元,下余7万元应当退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押金退还期限,也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学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建立水电工程押金7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王学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王 莉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