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申请执行苗玉贵等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程占花,林秀珍,苗玉贵,刘士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住所地林西县。法定代表人赵新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占花,女,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林秀珍,女,195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苗玉贵,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刘士合,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苗玉贵有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苗玉贵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魏景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