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7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银川新闽商石材有限公司与宁夏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新闽商石材有限公司,宁夏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40-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新闽商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志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海贵福、吴菁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艾鹏,该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泽英、金迪,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商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27295元、违约金16270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300元,合计598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8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