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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谢某与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14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刘晓龙,十堰市张湾区红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甘某甲。原告谢某诉被告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龙、被告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6月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2月18日举行婚礼,婚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甘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甘某丙。后自2011年两人因生意小事被告离家出走了8天,对家庭不管不顾。此后被告总以进货名义从家里拿钱,却从来也没有进货。致使原告有病无钱医治。2014年底起被告长期不归家,2015年2月8日,原告打听到被告的住址,就去找被告让其回家,被告拒不理睬原告,无奈之下,原告只好报警,叫警察来了,被告才将门打开,原告才发现被告一直与另一个女人同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小孩每人抚养一个。二、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予以多分。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谢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银行往来明细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投资有30万。被告甘某甲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女一人一个由原告选择,抚养费各自承担;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甘某甲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经一段时间了解,2005年2月18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子甘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甘某丙。××××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现因家庭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原被告确认子女甘某乙由原告谢某抚养,子女甘某丙由被告甘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甘某甲在外投资的30万元,被告同意按照30万元财产予以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有对外借款289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起诉离婚,被告甘某甲当庭表示同意,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果,故原告谢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子女甘某乙、甘某丙抚养权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庭予以准许。原被告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300000元及夫妻共同债务289000元,平均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谢某与被告甘某甲离婚。子女甘某乙由原告谢某抚养,子女甘某丙由被告甘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被告甘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某夫妻共同财产的50%即15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289000元,原告谢某承担144500元,被告甘某甲承担144500元。驳回原告谢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谢某承担50元,被告甘某甲承担50元。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姝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