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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立松诉田振栓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田某申请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田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年晋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立松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田某名下无财产执行,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宋某申请执行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判事项的执行申请,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