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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执异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镇喜与谭忠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镇喜,谭忠成,董娇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异字第26号申请人刘镇喜。被执行人谭忠成。第三人董娇莲(系被执行人谭忠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镇喜与被执行人谭忠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镇喜申请追加第三人董娇莲为被执行人。经查明:被执行人谭忠成与第三人董娇莲系合法夫妻关系。被执行人谭忠成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镇喜的赔偿款,是谭忠成为家庭装修房屋所负,系被执行人谭忠成与第三人董娇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董娇莲应与谭忠成共同偿还该债务。申请执行人刘镇喜申请追加第三人董娇莲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董娇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谭忠成、董娇莲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镇喜赔偿款151812.84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贺新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