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于华东与李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华东,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248号申请执行人于华东。被执行人李斌,王兆志法定代表人孙忠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华东与被执行人李斌,王兆志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已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2001)即法经初字第121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