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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于华东与李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华东,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248号申请执行人于华东。被执行人李斌,王兆志法定代表人孙忠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华东与被执行人李斌,王兆志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已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2001)即法经初字第121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