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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孙芝娟与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芝娟,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400号原告孙芝娟,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梁玉学,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煜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亦信,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孙芝娟与被告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芝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芝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芝娟负担。审判员  刘德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邢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