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周文鉥与岳庆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鉥,系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庆普,系大连公达物业员工。委托代理人:吕民。原审原告周文鉥与原审被告岳庆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周文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文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文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文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减半收取530元,由上诉人周文鉥负担。退还上诉人周文鉥53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