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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周文鉥与岳庆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鉥,系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庆普,系大连公达物业员工。委托代理人:吕民。原审原告周文鉥与原审被告岳庆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周文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文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文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文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减半收取530元,由上诉人周文鉥负担。退还上诉人周文鉥53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