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5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唐敏、李海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唐敏,李海群,李庆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50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清河路39号。负责人:王玉栋,行长。委托代理人:褚衍生,该公司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冯统生,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唐敏。被告李海群。被告李庆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唐敏、李海群、李庆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О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滕商初字第508-1号保全裁定,对被告李庆财的银行存款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庆财的银行存款(工资)48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名下的位于滕州市龙泉中路33号房产(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吕世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