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935号原告韩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孙守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