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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935号原告韩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孙守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