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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刘世友与刘世友、黄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刘世友,黄彩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383号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负责人:叶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礼平,该行员工。被告:刘世友,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黄彩云,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诉被告刘世友、黄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江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