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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伟与朱家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朱家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0274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朱家容。李伟与朱家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朱家容向李伟所借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后减去已付的利息750000元,定于2015年6月10日之前付清。如果不能全额付清,则对所欠本金余额并以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7826.5元由朱家容由负担。因朱家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李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朱家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家容应向李伟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期间的利息359333元(2015年6月9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7826.5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6171元,以上合计240333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家容的银行存款2403330.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