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苏州亨通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毛新珍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亨通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毛新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31号申请人苏州亨通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环湖路、幸福路交叉口西南地块。法定代表人钱建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婷婷。委托代理人朱久成。被申请人毛新珍,1973年5月9日日出生。申请人苏州亨通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毛新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州亨通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诉称,毛新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申请人解除与毛新珍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双方都提供了不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毛新珍应当进一步举证。毛新珍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0652号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苏州亨通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主张不属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亨通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亨通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包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