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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10、11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与开平市金鸡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10、111、112号原告:黄健雄,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原告:黄联生,男,汉族,1959年1月25日出生。原告:黄镜池,男,汉族,1962年7月3日出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金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健强,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甄狄恒、杨文来均系开平市金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不服被告开平市金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鸡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三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健雄、黄联生及其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卫冬,金鸡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周健强、委托代理人甄狄恒、杨文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鸡镇政府于2015年3月10日收到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后,于2015年3月24日以开平市金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名义作出金信访字[2015]02号《关于黄健雄等三位同志向我镇申请公开林权方面政府信息问题的答复》。金鸡镇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民委员会《说明书》,证明在多年以前,各村村民把山林交给村委会管理,村委会再把承包款发还给村小组的历史背景。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诉称:其三人于2015年3月10向金鸡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事项为“1、金鸡镇政府将林权证颁发给联庆村委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金鸡镇政府颁发给联庆村委会的林权证所覆盖区域蓝图;3、金鸡镇政府将高铁补偿款发放给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黄庆经济合作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黄庆经济合作社拥有“油榨草果山”使用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金鸡镇政府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金信访字[2015]02号答复。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认为,金鸡镇政府所作出的答复与事实不符,且存在违法之情形。第一、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与金鸡镇政府曾在镇政府就林权证所覆盖区域蓝图上争议区域作出标识,该份材料形成、存放均在金鸡镇政府,故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申请公开该份蓝图依法属于金鸡镇政府公开范围。第二、金鸡镇政府在明知林权证覆盖区域存在争议时仍然将林权证发放给联庆村委会,该行为违反《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第三、金鸡镇政府违法向联庆村委会颁发林权证后,在没有与争议区域村民作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将争议地段的补偿款发放给黄庆村,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要求金鸡镇政府公开相关依据,但金鸡镇政府无视该笔款项涉及争议区域的事实,避重就轻。第四、金鸡镇政府声称根据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会反馈以及根据历年承包合同及发放承包记录即认定黄庆经济合作社拥有“油榨草果山”使用权,其就未对历年承包合同及发放承包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等的问题审查清楚时将此作为依据是及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且公然无视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自上世七八十年代开始对“油榨草果山”进行开发、耕种的事实。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认为金鸡镇政府作出的金信访字[2015]02号答复既与事实不符也严重违反法律,亦不符合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之要求。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一、确认金鸡镇政府作出的金信访字[2015]02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二、诉讼费用由金鸡镇政府承担。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申请政府信息的事实;2、金信访字[2015]02号《关于黄健雄等三位同志向我镇申请公开林权方面政府信息问题的答复》,证明金鸡镇政府针对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的申请事项的答复情况。金鸡镇政府辩称:1、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所提出其与金鸡镇政府曾在镇政府就林权证所覆盖区域蓝图上争议区域作出标识这个说法不成立,金鸡镇政府并未见过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所述的蓝图。2、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提出金鸡镇政府明知林权证覆盖区域存在争议时仍然将林权证发放给联庆村的问题,林权证是由县级人民政府依事实和有关程序颁发的,金鸡镇政府无权颁发林权证,更没有将林权证颁发给联庆村。3、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所提出金鸡镇政府在没有与争议区域村民作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将争议地段的补偿款发放给黄庆村的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旧联庆村委会为了更好发展集体小组经济,达到连片发包,最大发挥效益目的,经村长和党员会议决定,将各村小组的山林全部交由村委会统一发包和管理,并于2010年办理统一署名为“联庆村委会”的山林权证。村委会统一收缴承包款后,再将承包款返还到各村小组。“油榨草果山”也是在当时历史背景下由黄庆村交给联庆村委会统一发包和管理的。历年来,村委会统一收缴“油榨草果山”的承包款后再返还到黄庆村小组。在深茂铁路征地过程中,金鸡镇政府按照一权证所有人“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会”反馈以及根据历年承包合同及发放承包款记录等有关事实,根据深茂铁路征地工作要求,依法将“油榨草果山”的征地范围补偿款划拨给联庆村委会黄庆村。4、关于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在政府信息公开的信访案件中提出的“油榨草果山”的权属纠纷问题,应由其举证提供给林业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民事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综上所述,金鸡镇政府在本案中依法答复,并不存在违法,请法院驳回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各自向金鸡镇政府提交三份内容一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三份申请书写明的申请事项分别为“1、开平市金鸡镇人民政府将高铁补偿款发放给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黄庆经济合作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黄庆经济合作社拥有“油榨草果山”(即高铁经过山地)使用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开平市金鸡镇人民政府颁发给联庆村委会的林权证所覆盖区域蓝图。3、开平市金鸡镇人民政府将林权证颁发给联庆村委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金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以开平市金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名义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金信访字[2015]02号《关于黄健雄等三位同志向我镇申请公开林权方面政府信息问题的答复》,写明:“1、关于你们申请公开颁发给联庆村委会的林权证及林权证所覆盖区域蓝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问题,由于林权证的颁发是由开平市政府根据有关事实依据及有关程序颁发的,关于林权证有关事项的信息公开,不属于我镇的信息公开范围,如申请人对此林权证的合法性存在质疑,建议向开平市政府林业部门咨询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2、关于你们申请公开开平市金鸡镇人民政府将高铁补偿款发放给联庆村委会黄庆经济合作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问题,金鸡镇人民政府受上级委托,已根据深茂铁路征地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深茂铁路征地补偿标准和开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落实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并及时把辖区内征地区域和有关补偿情况,在所属村委会、村小组公开告知被征地村民,因此该项目的政府征地及补偿等信息己公开。3、关于你们申请公开联庆村委会黄庆经济合作社拥有“油榨草果山”使用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按照林权证所有人“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会”反馈以及根据历年承包合同及发放承包款记录,申请人反映的关于“油榨草果山”的征地范围补偿款现已划拨给金鸡镇联庆村委会黄庆村,该事项属实。如贵村有异议,请提交有关资料到我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反映,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本案审查的关键在于金鸡镇政府以开平市金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名义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金信访字[2015]02号《关于黄健雄等三位同志向我镇申请公开林权方面政府信息问题的答复》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可见,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由本行政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以书面形式向金鸡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金鸡镇政府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进行回复,履行职责存在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可见,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便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形式进行答复。本案中,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申请公开联庆村委会黄庆经济合作社拥有“油榨草果山”使用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金鸡镇政府答复的内容为“按照林权证所有人‘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会’反馈以及根据历年承包合同及发放承包款记录,申请人反映的关于‘油榨草果山’的征地范围补偿款现已划拨给金鸡镇联庆村委会黄庆村,该事项属实。如贵村有异议,请提交有关资料到我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反映,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金鸡镇政府的该项答复,未回复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且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形式进行答复,履行职责的方式存在不当。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规定,金鸡镇政府称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申请的“金鸡镇人民政府将高铁补偿款发放给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黄庆经济合作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项的信息已公开,但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主张未见过该政府信息。对此,应由金鸡镇政府举证证明其辩称的事实,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金鸡镇政府收到的是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其以信访答复的形式作出了一份答复,答复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开平市金鸡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金信访字[2015]02号《关于黄健雄等三位同志向我镇申请公开林权方面政府信息问题的答复》。二、被告开平市金鸡镇人民政府应对原告黄健雄、黄联生、黄镜池提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共计150元,由被告开平市金鸡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利民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