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林彬与徽商银行安庆西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彬,徽商银行安庆西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25号原告:林彬,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被告:徽商银行安庆西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黄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正普,该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彬诉被告徽商银行安庆西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彬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彬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