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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6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筑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陕西筑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140号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小蒸贞溪南路182号。法定代表人:陈镐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栗蕊,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筑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枫叶广场1幢40804号。法定代表人:赵肖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筑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后由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72元。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侯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