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陈朝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陈朝挺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654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南路2号御景苑A栋6楼A。代表人邱成安。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林荫娣,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朝挺,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朝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