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山东普鲁特机床公司与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梁强,骆英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344-1号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被告: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梁强,住襄阳市。被告:骆英英,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梁强、骆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梁强银行存款60万元。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某某房产一处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梁强银行存款60万元;二、查封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所有的某某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宗彦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