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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狮与陈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狮,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49-2号申请人袁狮,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陈东,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149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陈东驾驶的“皖C×××××”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申请人袁狮所有的“皖C×××××”号“江淮”牌货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6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东驾驶的“皖C×××××”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袁狮所有的“皖C×××××”号“江淮”牌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