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方义刚与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义刚,任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80号原告:方义刚,经商。被告:任文,经商。原告方义刚诉被告任文、朱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方义刚于2015年8月7日撤回对朱琳燕的起诉,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敬清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义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方义刚与被告任文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7月8日前,月利率3%等内容。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向被告催讨,但未果。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义刚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7月9日起按年24%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方义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楼俊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