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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二初字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台安县春华兽药商店诉被告高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安县春华兽药商店,高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455号原告台安县春华兽药商店。住所地:台安县。业主刘春华,男,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齐宝玉,男,系原告单位职员,现住辽中县。被告高营,女,农民,现住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春华兽药商店诉被告高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安县春华兽药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安县春华兽药商店承担。审判员  赵天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肇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