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于守兰与刘丽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芝执字第49-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守兰与被执行人刘丽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丽萍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丽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丽萍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