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左开胜、姜国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左开胜,姜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008房。法定代表人龙江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左开胜。被执行人姜国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3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左开胜、姜国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5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7月13日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27312元、公证费10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12904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申请执行费7683元。但被执行人左开胜、姜国辉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开胜、姜国辉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