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定边县某房地产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终毕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定边县某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定边县某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定边县某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郑某支付逾期办理房产权属证书违约金15655.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执行费13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故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