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宁波光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审批:审核:事由:关于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光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开路80号4幢的工业房地产的报告。拟稿人:××××年××月××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2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代表人:徐驰。被执行人:宁波光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林。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光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甬象商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6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光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前履行支付执行款3623633.72元及利息,执行费38636.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光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开路80号4幢(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东陈乡字第××号;土地证号:象国用2010第071**号)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丁霖审判员陈海波审判员黄欢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李世进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2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318号。代表人:徐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光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开路80号4幢。法定代表人:陈春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光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甬象商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6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光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前履行支付执行款3623633.72元及利息,执行费38636.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光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开路80号4幢(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东陈乡字第××号;土地证号:象国用2010第071**号)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丁霖审判员陈海波审判员黄欢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