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石民(商)初字第7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郑清锦与孟垂强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锦,北京川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石民(商)初字第7792号原告郑清锦,男,1966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艳丽,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川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甲一号对面西燕招待所302室。法定代表人孟垂强。委托代理人王大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清锦与被告北京川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清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川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清锦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川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清锦撤回对被告北京川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郑清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国明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穆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