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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宏刚与新疆广远全程物流有限公司、新疆中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刚,新疆广远全程物流有限公司,新疆中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王宏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葛泽萍,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广远全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城镇东风大街曙光建材对面。负责人:李金晓,经理。被告:新疆中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10区5丘2栋)。负责人:王晶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刚与被告新疆广远全程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新疆中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刚以三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刚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9元,邮寄送达费66.6元,合计294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宏刚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海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赫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