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大工贸有限公司与涿鹿中科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首发分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宏大工贸有限公司,涿鹿中科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首发分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879号原告天津市宏大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士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路。被告涿鹿中科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首发分公司。负责人高金贵,经理。委托代理人霍拥锋,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宏大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涿鹿中科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首发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天津市宏大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玥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