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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华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宁,西安市灞桥区康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雷文学,梦惠玲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525号原告华宁。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康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雷文学,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梦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宁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康家村村民委员会、梦惠玲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25元,下余25元由其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