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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孙其存、郭永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孙其存,郭永莲,孙振泉,关玉霞,孙振伍,臧秀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10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阚利华,行长。被告:孙其存,男,汉族。被告:郭永莲,女,汉族。被告:孙振泉,男,汉族。被告:关玉霞,女,汉族。被告:孙振伍,男,汉族。被告:臧秀莲,女,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诉被告孙其存、郭永莲、孙振泉、关玉霞、孙振伍、臧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孙振泉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西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