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晓英与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英,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471号原告:金晓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光耀、蓝韵。被告: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勇文。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晓英与被告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投资担保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丽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签订的《投资担保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丽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合法有效,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晓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