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锋诉被告卢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李锋,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刘洪,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卢毅辉,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诉被告卢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锋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