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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建勇、李欠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建勇,李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118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兴满。被执行人:王建勇。被执行人:李欠飞。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黄商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勇返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3200元,案件受理费145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支付执行费12927元;被执行人李欠飞负连带责任。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欠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欠飞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