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民申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宏、王亮租赁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亮,朱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申字第0002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9946029-7,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幸福路南466号。法定代表人马令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亮,男,1973年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宏,男,1973年出生。申请再审人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游水利水电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亮、朱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5日,上游水利水电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游水利水电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朱宏不是我公司的项目经理,朱宏与我公司承建工程属于承包关系,工程款已经结清,王亮是给朱宏工作,朱宏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欠条无法确定内容的真实性,被申请人王亮无证据证实其车是用在其公司的工地上。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王亮一审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王亮和朱宏未做答辩,也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申请再审人上游水利水电公司中标修建一师七团2012年师水费补助项目渠道防渗工程(二标),将该工程交给被申请人朱宏负责。被申请人朱宏在2012年5-7月因工程施工租赁被申请人王亮的挖掘机干活,完工后,经结算租赁费24200元。被申请人朱宏2015年1月19日给被申请人王亮出据欠条:“欠王亮挖掘机租赁费125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正)(七团)。朱宏,2015年1月19日。”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上游水利水电公司中标修建一师七团2012年师水费补助项目渠道防渗工程(二标),交给被申请人朱宏负责,被申请人朱宏是代表申请再审人上游水利水电公司,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对申请再审人上游水利水电公司诉称朱宏与我公司是承包关系,王亮是给朱宏工作,朱宏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本院认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春华审 判 员 杨志坚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郝燕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