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戴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戴某甲。被告张某。原告戴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甲及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自由恋爱,××××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年××月××日生育长子戴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戴某丙。由于双方长期以来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都不一样,两人没有共同语言,思想意识相差太大,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婚生子戴某乙、戴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张延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是有感情的,我们在相处很长时间后自由恋爱,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婚后感情基础稳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年××月××日生育长子戴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戴某丙。现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戴某甲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了两名子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对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并对家庭担负起责任。原告戴某甲虽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夫妻双方仍有和好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戴某甲与被告张延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书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