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文凯与李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凯,李宗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50号原告:徐文凯,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汪浩,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宇,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杨,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凯诉被告李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凯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宗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为42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170元,由原告徐文凯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