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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842号原告:黄某,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叶某甲,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黄某诉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冠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小孩叶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小孩叶某丙。由于双方当时年轻,对婚姻认识不深,结婚草率,以至于婚后感情一般。后来,夫妻之间经常因家庭经济和小孩教育以及被告赌博等问题产生争吵打架,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原告曾多次产生离婚念头,但考虑小孩尚小,而未提出离婚。2014年10月期间,原告发现被告竟然染上了吸毒的恶习,经常向原告外家借钱,原告及家人多次规劝被告戒毒,但被告却不听劝阻。由于被告的吸毒恶习,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叶某乙归被告抚养,叶某丙归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黄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原、被告及小孩的户口簿,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小孩的身份。3、两个小孩出生证,拟证明小孩的身份。4、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解除拘留证明书,拟证明被告曾多次因吸毒等原因被告拘留。5、4份报警回执,拟证明被告经常家庭暴力,原告多次报警。被告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作放弃对证据的辩证、质证的权利。上列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小孩叶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小孩叶某丙。婚后,原、被告由于感情一般,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原告多次向公安部门报警,反映有关情况;近几年被告也多次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本应互谅互让,建立和谐家庭关系。但由于双方感情一般,性格不合,被告多次发生家庭暴力,而且被告近几年多次被行政拘留,影响了婚后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拒不到庭,说明双方已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讼要求离婚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现原、被告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为此,本案不予处理。对于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因两个女儿年龄还很小,考虑到小孩的现在的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现有状况以及双方的意愿,本院认为小孩叶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小孩叶某丙由原告抚养为宜;对于小孩的抚养费问题,双方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自身的收入来源和经济状况,结合双方的主张,本院认为以各自承担为宜。关于小孩的探望问题,考虑到现实情况以及双方的意愿,在不影响小孩的学习、生活、健康的情况下,对方可以随时探望小孩,本院予以支持,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对方不得阻止并应予以配合。被告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叶丽诗由原告黄某负责抚养,小孩叶静雯由被告叶某甲负责抚养,直至两个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小孩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三、在不影响小孩叶静雯、叶丽诗学习、生活、健康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可以随时探视小孩,对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并应予以配合。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叶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艺燕 来源: